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商業匯票的承兌
立志越高,所需要的能力越強。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商業匯票的承兌
【所屬章節】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商業匯票
【知識點】商業匯票的承兌
商業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視為拒絕承兌。
3.承兌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承兌文句(“承兌”字樣)和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承兌日期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果未記載承兌日期的,則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4.附條件的承兌
(1)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2)票據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即不影響背書行為本身的效力。
5.承兌的法律效力
(1)承兌人是匯票上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未依法取證,也不喪失對承兌人的追索權。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商業匯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的,將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6.票據上的主債務人
票據上的主債務人,是指本票出票人、匯票承兌人。之所以將其稱為主債務人,是因為最后持票人應當首先對其請求付款,并且在追索關系中,其為最終的償還義務人,不享有再追索權。
7.票據上的次債務人
最后持票人不能首先對其請求付款,而只能對其行使追索權。次債務人如果因為被追索而償還,通常還可以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次債務人包括:
(1)匯票上的出票人、背書人;
(2)本票上的背書人;
(3)支票上的出票人、背書人。
8.非票據義務人
支票上的付款人,以及未經承兌的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據義務人,而僅僅是票據關系的“關系人”,由于其未在票據上簽章,并不承擔票據債務,但是其行為會對票據關系產生重要影響。此外,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是票據關系的“關系人”,而非票據義務人。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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