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和解制度
注會備考的路上荊棘叢生,平庸的人望而卻步,只有意志格外堅強的人才能前行。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和解制度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十三單元 重整程序與和解制度
【知識點】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
1.和解申請
在發生破產原因時,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協議的通過
(1)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和解協議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該債權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擔保物權。
(3)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4)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5)和解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可以繼續申報債權,但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6)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7)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債務人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在和解協議執行中已經接受清償的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其原債權所受的和解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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