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債務人破產
水經常滴在石頭上,石頭也會被滴穿,只要堅持復習備考,考試通過又有什么難呢。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債務人破產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十單元 保證
【知識點】債務人破產
債務人破產
1.連帶保證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主張擔保債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的,人民法院對擔保人的主張應予支持。
(3)擔保人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后,可以代替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受償;在債權人的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前,擔保人不得代替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受償,但是有權就債權人通過破產分配和實現擔保債權等方式獲得清償總額中超出債權的部分,在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請求債權人返還。
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未獲全部清償,請求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和解協議或者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的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務人的保證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4)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就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擔保人因自身過錯未行使追償權的除外。
2.一般保證
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 ● ● ● ●
《輕一》精彩內容快來試讀,點擊試讀更多內容>>>
滑動圖片試讀輕一內容
2022年注會考試基礎階段備考資料推薦
全年學習計劃 | 2022年注會全年學習計劃!基礎階段備考正在進行中 |
教材變化解讀 | 郭守杰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教材變化解讀及備考建議 |
名師課程免費聽 | 2022年注會新課開講!32位名師課程免費聽,趕快收藏! |
輕松過關?試讀 | 2022年注會《輕松過關?》系列圖書試讀來襲! |
注冊會計師考試通過率并不高,打好基礎,腳踏實地才是通往成功的道路。小編希望同學們在考試中都可以拿到高分,預祝同學們注會考試都能順利通過!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