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在途標的物的取回權
好記性不如爛筆頭,整理出考試知識點記在筆記本上,復習重新看一遍能加深記憶哦。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在途標的物的取回權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六單元 取回權
【知識點】在途標的物的取回權
在途標的物的取回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2.出賣人通過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占有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等方式,對在運途中標的物主張了取回權但未能實現,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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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才能、知識多么卓著,如果缺乏做事的熱情,也絕對不會成功。小編希望同學們在考試中都可以拿到高分,預祝同學們注會考試都能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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