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個別清償
世上沒有絕望的處境,只有對處境絕望的人。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個別清償
【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第五單元 撤銷權
【知識點】個別清償
個別清償
1.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個別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2.危機期間的個別清償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2)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3)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4)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3.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
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除外。(2015年案例分析題、2021年案例分析題)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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