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虛假陳述行為的行政責任
心中有理想,腳下的路再遠,也永遠不會迷失方向。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虛假陳述行為的行政責任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第九單元 虛假陳述
【知識點】虛假陳述行為的行政責任
虛假陳述行為的行政責任
1.證券服務機構(2017年案例分析題)
證券服務機構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信息披露義務人
(1)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的規定(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
(1)上市公司發生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對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義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2)如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3)可以考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①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于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并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②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③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后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4)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①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②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
③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④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⑤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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