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投資者保護制度
備考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在不同階段,學習任務也存在一定的差別。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投資者保護制度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知識點】投資者保護制度
投資者保護制度
1.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
(1)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投資者可以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2)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投資者保護機構
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主要在代理權征集、證券糾紛調解、證券支持訴訟、股東派生訴訟、代表人訴訟等方面履行相應投資者保護的職能。
(1)代理權征集
除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之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也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對于被征集主體,應理解為上市公司發行在外所有持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不得對被征集主體設置比例限制。
征集人應當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公開征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哪個股東有資格代表公司提起訴訟?(1)有限責任公司:任何一個股東均可,沒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只有“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資格。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解散訴訟: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代理權征集VS獨立董事候選人
類型 | 代理權征集 | 獨立董事候選人 |
董事會 | √ | √ |
監事會 | × | √ |
1%以上的股東 | √ | √ |
獨立董事 | √ | × |
投資者保護機構 | √ | × |
(2)證券糾紛調解
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3)證券支持訴訟
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股東派生訴訟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規定的限制。
(5)代表人訴訟
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3.先行賠付
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先行賠付后,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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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難不難主要還是看自身。小編希望同學們在考試中都可以拿到高分,預祝同學們注會考試都能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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