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理解是記憶的基礎。只有理解的東西才能記得牢記得久。下面是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內容導航】
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六單元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
【知識點】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1.年會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3)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
(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3)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6.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7.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8.董事職務的無因解除
(1)董事任期屆滿前被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解除職務,其主張解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董事職務被解除后,因補償與公司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綜合考慮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確定是否補償以及補償的合理數額。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 ● ● ● ●
《輕一》精彩內容快來試讀,點擊試讀更多內容>>>
滑動圖片試讀輕一內容
2022年注會考試基礎階段備考資料推薦
全年學習計劃 | 2022年注會全年學習計劃!基礎階段備考正在進行中 |
教材變化解讀 | 郭守杰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教材變化解讀及備考建議 |
名師課程免費聽 | 2022年注會新課開講!32位名師課程免費聽,趕快收藏! |
輕松過關?試讀 | 2022年注會《輕松過關?》系列圖書試讀來襲! |
記憶時只要聚精會神、專心致志,排除雜念和外界干擾,就會留下深刻的記憶痕跡而不容易遺忘。小編希望同學們在考試中都可以拿到高分,預祝同學們注會考試都能順利通過!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