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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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知識點】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企業的債務清償
(1)先企業后個人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3)內部追償
如果某一合伙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依照既定比例所應承擔的數額,該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
3.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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