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借款合同
經濟法科目的考試難度相對較低,但需要記憶的法條較多,十分考驗考生的記憶能力。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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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借款合同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典型合同
【知識點】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3.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4.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5.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6.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7.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8.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9.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10.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11.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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