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保證責任
再長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短的路,不邁開雙腳也無法到達。小編為考生們準備了注會經濟法的重要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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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保證責任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合同的擔保
【知識點】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
1.保證的范圍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務轉移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債務加入
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5.主合同的變更
(1)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6.共同保證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7.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8.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仍然提供保證或者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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