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抵押權的效力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考試難度對比其他科目較為簡單,需要記憶的內容相對較多!小編整理了經濟法科目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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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抵押權的效力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八單元 抵押權
【知識點】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
1.物上代位性
(1)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2014年案例分析題)
(2)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相關鏈接1: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相關鏈接2: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從物
(1)從物產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前,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從物產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權實現時可以一并處分。
4.添附
(1)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財產被添附,添附物歸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效力及于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財產被添附,抵押人對添附物享有所有權,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添附導致抵押財產價值增加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價值部分。
(3)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人與第三人因添附成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2018年案例分析題)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6.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7.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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