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未來那么長,長到足夠讓我們達成每一個愿望。所以只要肯堅持,注會通關并不是空談。小編整理了經濟法科目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注會經濟法備考需要日積月累,快隨小編一起學習吧!
熱點推薦:學習計劃 | 思維導圖 | 21年試題| 2022基礎班課程 | 輕松過關?熱賣
【內容導航】
善意取得制度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四單元 有權處分與無權處分
【知識點】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1.合同有效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善意取得制度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上述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1:
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1)如果轉讓人對于所轉讓的標的物享有處分權,則適用正常的物權變動規則;(2)善意取得制度必須以轉讓人無處分權為前提。
解釋2:
基于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稱為委托物。非基于真實權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稱為脫手物(如遺失物、盜竊物)。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于委托物,不適用于脫手物。
解釋3:
判斷是否構成“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受讓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釋4:
受讓人是否善意的判斷時點,以受讓時(依法完成不動產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產交付之時)為準。如果受讓人事后得知轉讓人無處分權的,不影響受讓人的善意取得。
解釋5: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解釋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1)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2)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3)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4)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5)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解釋7:
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交易的對象、場所或者時機等不符合交易習慣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解釋8:
動產的善意取得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則以登記為要件。如果當事人之間僅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動產尚未交付或者不動產尚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則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解釋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讓人主張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取得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2)轉讓合同被撤銷。
解釋10: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 ● ● ● ●
《輕一》精彩內容快來試讀,點擊試讀更多內容>>>
滑動圖片試讀輕一內容
2022年注會考試基礎階段備考資料推薦
全年學習計劃 | 2022年注會全年學習計劃!基礎階段備考正在進行中 |
教材變化解讀 | 郭守杰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教材變化解讀及備考建議 |
名師課程免費聽 | 2022年注會新課開講!32位名師課程免費聽,趕快收藏! |
輕松過關?試讀 | 2022年注會《輕松過關?》系列圖書試讀來襲! |
2022年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6日-28日,備考過程是艱辛的,需要有超人的意志力才能堅持學習下去!備考路上有東奧陪伴,助力大家勝利通關!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