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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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知識點】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于事實行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釋:
非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前提,但獲得不動產物權之人再處分該不動產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2.基于法律規定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為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解釋: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變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
這些“法律文書”具有直接改變原有物權關系、不必由當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如果判決內容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讓物權發生變動的,是當事人的履行行為而非判決本身。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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