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會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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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知識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1)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如果撤銷權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將終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銷。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溯及至行為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則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時間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此種限制。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017年案例分析題)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解釋1:
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依撤銷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解釋2:
撤銷權應依訴行使,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撤銷權有存續時間,該存續時間為除斥期間。
溫馨小提示:
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4.法律后果
(1)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注:本文知識點整理自東奧郭守杰老師-基礎精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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