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由什么人員組成
精選回答
債權人會議由債權人會議成員組成。債權人會議成員分為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和無表決權的債權人兩種。
1.組成
(1)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2)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2.召集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2)以后的債權人會議
①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②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③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④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債權表由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由人民法院確認);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方式:
(1)和解協議、重整計劃:1/2+2/3
①和解協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②重整計劃的分組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其他決議:1/2+1/2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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