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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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生效和登記對抗的區別是:
登記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例如,房屋所有權變動就是登記生效。登記對抗,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動產抵押權就是登記對抗。二者一個是對所有權變動生效條件的規定,一個是當所有權發生糾紛時確定權利歸屬的規定。
1.登記生效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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