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權轉讓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大家從現在開始備考注會經濟法是完全可以的,等2022年新教材發售后,再重點學習發生變動的知識點。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已更新,快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企業產權轉讓
【所屬章節】
第十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知識點】企業產權轉讓
企業產權轉讓
1、審核批準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3、確定受讓方
(1)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
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2)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3)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以延期或者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降低轉讓底價或者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
(4)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的,應當重新履行審計、資產評估以及信息披露等產權轉讓工作程序。
(5)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并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6)產權轉讓信息披露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按照披露的競價方式組織競價。競價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且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7)受讓方確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不得以交易期間企業經營性損益等理由對已達成的交易條件和交易價格進行調整。
4、結算交易價款
(1)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
(2)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5、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轉讓企業產權的情形
(1)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者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由于2022年新課暫未開通,預習知識點以2021年授課講義為主)
注:以上注會預習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1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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