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抗辯_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注會經濟法是一門重點突出的科目,其中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票據法是非常重要的章節。2022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已更新,快來打卡學習!
【內容導航】
票據抗辯
【所屬章節】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
【解釋】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基于合法事由對持票人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
1. 對物抗辯
對物抗辯(絕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對物抗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出票時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出票日期),或者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不一致,或者對“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進行了更改,由于票據本身無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①基于法律規定,某些特定當事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簽章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簽章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相關證明(如退票理由書)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和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解釋】對物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據債務人均有權提出對物抗辯,只有“享有抗辯權的人”才有權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
2. 對人抗辯(2016年案例分析題、2018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
對人抗辯(相對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對特定持票人主張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4)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5)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因此,票據債務人可以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由于2022年新課暫未開通,預習知識點以2021年授課講義為主)
注:以上注會預習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2021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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