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股東權利
2021年注冊會計師備考之路一定是充滿荊棘的,一路上會有各種困難和考驗。只要我們堅定信念,發憤圖強努力的學習,就一定能夠到達成功的彼岸。股東權利是經濟法的重點,為了能夠讓同學們更好的學習此部分,為此小編整理了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快來和小編一起開始學習吧。更多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戳我查看>>>
【重要知識點】
股東權利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表決權 |
按出資比例 |
按持股比例 |
優先認繳(認購)權 |
當然享有優先認繳權 按實繳出資比例認繳 |
并不當然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 |
分紅權 |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
股東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潤,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股東起訴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列公司為被告。 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利潤分配時間或時間超過1年的→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時間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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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權(知情權) |
可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會計賬簿 不可查閱股東名冊和公司債券存根 |
可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 不可查閱會計賬簿 |
異議股東的回購請求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議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
公司合并、分立的。 |
股東代表訴訟 |
任意一個股東 |
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公司原告 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公司原告 董監高以外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公司原告 董事會或監事會拒絕或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情況緊急的→股東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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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訴利益歸屬于公司,不能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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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訴訟 |
有下列事由之一,持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董事長期沖突、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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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 |
1、公司控股股東、董監高、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應承擔賠償。 2、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關聯交易的賠償責任(依法經股東大會同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都不行)。 3、公司不對關聯交易提起訴訟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書面請求董事會或監事會提起訴訟,董事會、監事會拒絕或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情況緊急的,股東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股東代表訴訟)。 4、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書面請求董事會或監事會提起訴訟,董事會、監事會拒絕或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情況緊急的,股東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股東代表訴訟)。 |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股東權利的相關重要知識點。學習文學而懶于記誦是不成的,特別是詩。一個高中文科的學生,與其囫圇吞棗或走馬觀花地讀十部詩集,不如仔仔細細地背誦三百首詩。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9日,考生們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時間進行備考,爭取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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