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021年注冊會計師備考正在火熱的進行著,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部分知識點特別的多,而且難點較多,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重點難點之一,為此小編整理了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快來和小編一起開始學習吧。更多CPA經濟法考前重點學習筆記戳我查看>>>
【重要知識點】
●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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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撤銷前已經生效,被撤銷前,其可對抗除撤銷權以外任何人 |
當然無效,一開始就沒有效力 |
主張權利的主體 |
撤銷權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干預 |
人民法院可主動宣告其無效 |
行為效果 |
一經撤銷,自始無效 |
自始無效,絕對無效(不能通過當事人行為進行補正) |
行使時間 |
存在除斥期間,超過這段時間撤銷權消滅 |
無時間限制 |
●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種類
種類 |
撤銷權人 |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雙方當事人 |
訂立合同時“趁人之危”或“趁人之傻”,導致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 |
受損害方 |
一方或第三方以脅迫手段 |
受脅迫方 |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 ②第三方以欺詐手段+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非善意) |
受欺詐方 |
●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類別 |
撤銷權消滅 |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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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90日 |
1、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 2、民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
1、除斥期間用于形成權,訴訟時效用于請求權 2、除斥期間過后,形成權消滅;訴訟時效過后,請求權依然存在,但對方獲得抗辯權 3、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訴訟時效可中止、中斷、延長 4、人民法院應主動審查除斥期間,但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 |
顯失公平 |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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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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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 |
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 |
【理解竅門】
第三人脅迫的,不論對方是否知情,都可撤銷;第三人欺詐的,只有對方知情的情況下,才可以撤銷(脅迫情節更加惡劣,相比欺詐要更嚴重,就算對方不知情,也可以撤銷)。
除斥期間記憶
5年3誤,1普通:5年最長時間,重大誤解為3個月,其他的為1年
對比訴訟時效
20年3普,4特殊:最長20年,普通3年,特殊的4年
以上就是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相關重要知識點。愚昧從來沒有給人帶來幸福,幸福的根源在于知識。注會考試時間為8月27日-29日,考生們要充分利用剩余的時間進行備考,爭取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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