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匯率與特別提款權-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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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人民幣匯率與特別提款權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三單元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人民幣匯率與特別提款權
人民幣匯率與特別提款權
1.人民幣匯率制度
(1)自1994年1月1日起,將“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兩種匯率并軌。
(2)自2005年7月21日起,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解釋】我國目前的人民幣匯率制度屬于單一匯率制度,但不是固定匯率,而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2.外匯市場
(1)基于參與主體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外匯市場可以劃分為外匯零售市場和外匯批發市場。
(2)外匯批發市場是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以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為輔的機構間外匯買賣市場,也稱銀行間外匯市場。
(3)外匯零售市場是指銀行和企業、銀行與個人客戶之間進行柜臺式外匯買賣所形成的市場。
3.特別提款權
(1)特別提款權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特殊的國際儲備和支付手段。當成員國發生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用特別提款權向基金組織指定的其他成員國換取特定種類的外匯。此外,特別提款權還可以與黃金、其他外匯資產一樣充作國際儲備。特別提款權本身不是貨幣,但具有價值,其價值由貨幣籃組成貨幣的幣值按各自權重計算并加總而成。
(2)2015年12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執行董事會正式批準人民幣加入特別提款權貨幣籃,人民幣成為與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并列的第5種可自由使用貨幣。
【解釋】可自由使用貨幣的判定涉及相關貨幣在國際上的實際使用和交易,與貨幣是否自由兌換、匯率是否自由浮動是不同的概念,這也正是人民幣尚未完全實現可自由兌換,卻能被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定為可自由使用貨幣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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