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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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保障措施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知識點】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
1.基本概念
因進口產品數量大量增加,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并可以對該產業提供必要的支持。
【解釋】從性質上說,保障措施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有所不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針對的是傾銷和補貼這樣的不公平貿易行為,而保障措施針對的則是公平貿易條件下的特殊情形。
2.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是指進口產品數量的絕對增加或者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在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相關因素:
(1)進口產品的絕對和相對增長率與增長量;
(2)增加的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中所占的份額;
(3)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包括對國內產業在產量、銷售水平、市場份額、生產率、設備利用率、利潤與虧損、就業等方面的影響;
(4)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3.保障措施的啟動
(1)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商務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商務部應當及時對申請進行審查,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
(2)商務部雖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國內產業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而受到損害的,也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4.臨時保障措施
(1)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可以作出初裁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裁決定,并予以公告。有明確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不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時,商務部可以作出初裁決定,并采取臨時保障措施。
(2)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采取臨時保障措施,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3)在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前,商務部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4)臨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自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200天。
【相關鏈接1】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長至9個月。
【相關鏈接2】臨時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不得延長。
5.保障措施
(1)終裁決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
(2)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形式的,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3)采取數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務部作出決定并予以公告。
(4)采取數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進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個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進口量,但有正當理由表明為防止或者補救嚴重損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數量限制措施的除外。
(5)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年。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在任何情況下,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及其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年:
①按照《保障措施條例》規定的程序確定的保障措施對于防止或者補救嚴重損害仍有必要;
②有證據表明相關國內產業正在進行調整;
③已經履行有關對外通知、磋商的義務;
④延長后的措施不嚴于延長前的措施。
表12-1 “兩反一?!钡谋容^
反傾銷 | 反補貼 | 保障措施 | |
能否主動立案調查 | √ | √ | √ |
臨時措施 | ①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②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 征收臨時反補貼稅 | 提高關稅 |
臨時措施的期限 | 4個月+5個月 | 4個月/不得延長 | 200天 |
最終措施 | 反傾銷稅 | 反補貼稅 | 提高關稅、數量限制 |
最終措施的期限 | 5年/可適當延長 | 5年/可適當延長 | 4年/最長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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