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營者-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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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對外貿易經營者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知識點】對外貿易經營者
對外貿易經營者
1.對外貿易經營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還可以是個人。
2.對外貿易經營無須專門許可
《對外貿易法》于2004年修訂時取消了外貿特許制,只要依法辦理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從事外貿經營。
3.貨物貿易和技術貿易經營者的備案登記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商務部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4.關于國營貿易的特別規定
(1)國營貿易是世界貿易組織明文允許的貿易制度,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
(2)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
(3)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4)判斷一個企業是不是國營貿易企業,關鍵是看該企業是否在國際貿易中享有專營權或者特許權,與該企業的所有制形式并無必然聯系。
【解釋】國家只對部分而非全部貨物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目前,我國實行進口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涉及糧食、植物油、糖、煙草、原油、成品油、化肥和棉花等類別,而實行出口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主要是煙草專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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