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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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涉外投資法律制度
【知識點】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1.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承擔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的日常工作。
2.安全審查的申報范圍
下列范圍內的外商投資,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以下統稱“當事人”)應當在實施投資前主動向工作機制辦公室申報:
(1)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系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
(2)投資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制造、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并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對于上述申報范圍內的外商投資,工作機制辦公室有權要求當事人申報。有關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社會公眾等認為外商投資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可以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出進行安全審查的建議。
3.一般審查
(1)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分為一般審查和特別審查。
(2)工作機制辦公室決定對申報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一般審查。審查期間,當事人不得實施投資。
(3)經一般審查,認為申報的外商投資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工作機制辦公室應當作出通過安全審查的決定;認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工作機制辦公室應當作出啟動特別審查的決定。工作機制辦公室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4.特別審查
工作機制辦公室決定對申報的外商投資啟動特別審查的,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申報的外商投資不影響國家安全的,作出通過安全審查的決定;
(2)申報的外商投資影響國家安全的,作出禁止投資的決定;通過附加條件能夠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且當事人書面承諾接受附加條件的,可以作出附條件通過安全審查的決定,并在決定中列明附加條件。
特別審查應當自啟動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延長審查期限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審查期間,當事人不得實施投資。
5.工作機制辦公室對申報的外商投資作出通過安全審查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實施投資;作出禁止投資決定的,當事人不得實施投資,已經實施的,應當限期處分股權或者資產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投資實施前的狀態,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作出附條件通過安全審查決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附加條件實施投資。對附條件通過安全審查的外商投資,工作機制辦公室可以采取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現場檢查等方式,對附加條件的實施情況進行核實。
6.工作機制辦公室對申報的外商投資作出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或者通過安全審查的決定后,當事人變更投資方案,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依照規定重新向工作機制辦公室申報。對申報范圍內的外商投資,當事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即實施投資的,由工作機制辦公室責令限期申報;拒不申報的,責令限期處分股權或者資產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投資實施前的狀態,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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