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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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涉外投資法律制度
【知識點】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1.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2.準入前國民待遇
所謂“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于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
【解釋】我國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意味著外商投資在整個投資階段(準入階段和準入后的運營階段)都享有國民待遇。
3.負面清單
所謂“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1)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
(2)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權要求、高級管理人員要求等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3)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監督管理。
【解釋】根據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對于教育行業:(1)禁止投資領域: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2)限制投資領域: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于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于1/2)。
(4)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發布或者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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