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的申報-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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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第四單元 經營者集中
【知識點】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經營者集中的申報
1.經營者集中的形式
(1)經營者合并;
(2)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2.判斷經營者是否通過交易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交易的目的和未來的計劃;
(2)交易前后其他經營者的股權結構及其變化;
(3)其他經營者股東大會的表決事項及其表決機制,以及其歷史出席率和表決情況;
(4)其他經營者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組成及其表決機制;
(5)其他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等;
(6)其他經營者股東、董事之間的關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權、一致行動人等;
(7)該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是否存在重大商業關系、合作協議等。
3.經營者集中經濟效果的兩面性,決定了《反壟斷法》對它的規制在于“控制”,而非“禁止”。即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相關鏈接】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申報標準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
(1)國際標準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國內標準
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5.豁免條件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解釋】由于這些企業在集中之前本來就已經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集中不會產生或者加強其市場支配地位。
6.申報文件、資料
(1)申報書;
(2)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3)集中協議;
(4)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5)市場監管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解釋】市場監管總局應當對申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核查,發現申報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可以要求申報人在規定期限內補交。申報人逾期未補交的,視為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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