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調查-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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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反壟斷法調查
【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
【知識點】反壟斷法調查
反壟斷法調查
1.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依舉報人的舉報對涉嫌壟斷行為立案調查,也可以依職權主動立案。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2.反壟斷調查措施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2)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3)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和資料;
(4)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5)查詢(不包括凍結)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3.經營者承諾
(1)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該制度主要適用于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
(2)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被調查經營者的中止調查申請,在考慮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后果、社會影響、經營者承諾的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具體情況后,決定是否中止調查。決定中止調查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書面報告承諾履行情況。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經營者已經履行承諾的,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3)恢復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①經營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的;
②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③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4.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接受中止調查申請的情形
(1)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違法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再接受經營者提出的中止調查申請。
(2)涉嫌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等三類嚴重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得接受中止調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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