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將來的你,一定會感謝現在拼命的自己!2021年注冊會計師,漫漫長路,荊棘叢生,待你用雙手踏平。堅持《經濟法》重要知識點的學習,為備考助力吧!戳我查看《經濟法》重要知識點匯總
【內容導航】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六單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2.董事會的會議制度(2013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
(1)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3)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4)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5)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3.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2016年案例分析題)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4.董事會的決議方式(2016年案例分析題)
(1)全體+>1/2
董事會作出決議(如選舉董事長、更換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2)出席+≥2/3
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5.損失賠償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 ● ●
心有猛虎,細嗅薔薇。堅持最難,但成果也最大!趕快點擊下方鏈接,一起聽聽東奧名師郭守杰老師對《經濟法》科目的專業講解吧!
《經濟法》主講名師:郭守杰 名師簡介: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的實力派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追隨郭帥,笑過注會”。 |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