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訴訟-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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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股東訴訟
【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股東權利
【知識點】股東訴訟
股東訴訟
一、股東訴訟(★★★)
1.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代表訴訟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6年案例分析題)
(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釋1】哪個股東有資格代表公司提起訴訟?(1)有限責任公司:任何一個股東均可,沒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只有“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資格。
【解釋2】找董事會還是監事會?(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2)“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或者監事會。
【解釋3】誰是原告?(1)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由監事會主席(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2)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依法對監事或者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3)如果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股東代表公司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提起訴訟的,股東只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不能列公司為原告。
【解釋4】勝訴利益歸誰所有?股東代表公司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勝訴利益歸屬于公司。股東請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5】費用由誰承擔?股東代表公司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其訴訟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應當承擔股東因參加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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