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事務執行-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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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單元 有限合伙企業
【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事務執行
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事務執行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設立(★★★)
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和1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5.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6.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7.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3.利潤分配
(1)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4.交易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5.競爭
(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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