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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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退伙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普通合伙企業
【知識點】退伙
退伙
一、退伙(★★★)
【解釋】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協議退伙、通知退伙)和強制退伙(當然退伙、除名)。
1.協議退伙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解釋2】 (1)普通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當然退伙;(2)有限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的,無須退伙。
【解釋3】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當然退伙;(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 | √ |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 √ | √ |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 √ | √ |
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 √ |
喪失償債能力 | √ | × |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否則退伙 | × |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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