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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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知識點】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1.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1)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申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如果撤銷權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將終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銷。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一經撤銷,則視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溯及至行為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則自始無效、絕對無效。
(4)行使時間不同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此種限制。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2017年案例分析題)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撤銷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解釋1】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依撤銷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解釋2】撤銷權應依訴行使,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撤銷權有存續時間,該存續時間為除斥期間。
4.法律后果
(1)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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