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2021年CPA《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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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單元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解釋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相區別的重要標準。
【解釋2】民事法律行為是有目的的行為,此處的“目的”僅指當事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動機。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為區別于其他法律事實,如侵權行為。侵權行為雖然也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該法律后果并非由當事人自己主張,而是由法律規定的。
2.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撤銷權的行使、解除權的行使、效力待定行為的追認等)。
(3)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兩個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4)多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三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3.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1)負擔行為是使一方(義務人)相對于他方(權利人)承擔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這種給付義務既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因此負擔行為產生的是債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負有給付義務的主體是債務人。負擔行為中的權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請求權,義務人的履行行為是請求權實現的重要前提。
(2)處分行為是直接導致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并不需要義務人積極履行給付義務。物權變動是典型的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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