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制度_2021年注會《經濟法》導學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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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4】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1.基本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解釋】中斷事由發生后,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零。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是一個時間點,則從該時間點重新起算;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是一個程序,則從有關程序終結時重新起算。
2.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4.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4)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5.下列事項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的中斷效力:
(1)申請支付令;
(2)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3)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
(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5)申請強制執行;
(6)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7)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6.訴訟時效中斷的其他情形
(注:由于21年新課暫未開通,重點內容精講以20年講義為主)
—— 以上重點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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