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制度_2021年注會《經濟法》導學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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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意思表示(★★★)
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達主義。
(3)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4.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5.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6.對意思表示的解釋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注:由于21年新課暫未開通,重點內容精講以20年講義為主)
—— 以上重點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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