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制度(5)-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大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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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萬元的到期貨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萬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簽發一張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簽發一張以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日期為2020年7月1日。A銀行已經承兌并在票據上簽章。
4月5日,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購價款,丙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
4月10日,丁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公司,但丁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戊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貨。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現金,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庚公司,庚公司向戊公司支付現金95萬元。
4月25日,庚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辛公司,以支付工程款。辛公司對戊公司與庚公司之間票據轉讓的具體情況并不知情,對丁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也不知情。
7月5日,辛公司向A銀行請求付款,A銀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出具了退票理由書。
7月6日,辛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其中,丙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貨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對戊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庚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3)辛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4)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辛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6)丙公司對辛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7)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貨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背書轉讓行為有效。根據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2)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根據規定,其他組織與個人從事票據貼現業務的,票據貼現行為無效。在本題中,由于庚公司并非有資格從事票據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戊公司對庚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無效,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3)辛公司取得了票據權利。根據規定,盡管庚公司未取得票據權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據權利人,在其向辛公司背書轉讓時,辛公司符合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辛公司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4)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5)辛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由于乙公司未在該匯票上簽章,并非票據債務人,辛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6)丙公司對辛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背書人(丙公司)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7)丁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丁公司)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戊公司)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辛公司),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選自郭守杰老師的《習題強化班》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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