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律制度(1)-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大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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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萬元的到期貨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萬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簽發一張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簽發一張以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20年7月1日。A銀行已經承兌并在票據上簽章。
4月5日,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購價款,丙公司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后,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
4月10日,丁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公司,但丁公司在匯票粘單上記載“只有戊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貨。
4月20日,為支付廠房租金,戊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庚公司。
7月5日,庚公司向A銀行請求付款,A銀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賬戶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出具了退票理由書。
7月10日,庚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其中,丁公司以庚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丙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對戊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庚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對庚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丁公司對庚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丁公司對戊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有效。根據規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2)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庚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根據規定,由于乙公司未在該匯票上簽章,并非票據債務人,庚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4)丙公司對庚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背書人(丙公司)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丙公司)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丁公司對庚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選自郭守杰老師的《習題強化班》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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