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律制度(5)-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大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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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申請,并同時指定了管理人。在該破產案件中,存在下述情況:
(1)2019年9月1日,甲公司與A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甲公司從A公司處購買100萬元的原材料。同日,雙方簽訂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機器設備向A公司設定抵押。
(2)2020年4月1日,乙公司向B銀行貸款500萬元,期限6個月。甲公司作為乙公司的連帶保證人與B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2020年7月10日,B銀行向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管理人以主債務尚未到期為由予以拒絕。
(3)2020年6月1日,甲公司向C銀行貸款800萬元,期限3個月。丙公司作為甲公司的一般保證人和C銀行簽訂了保證合同。2020年7月10日,C銀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證責任。
(4)2019年5月10日,丁公司向D銀行貸款1000萬元,期限1年。甲公司以其廠房為丁公司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償還D銀行的貸款本息。經甲公司、丁公司和D銀行協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廠房被依法變賣,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償還D銀行,但尚有200萬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償。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所提示的內容,對于甲公司以其機器設備向A公司設定抵押的行為,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因主債務尚未到期,債權人B銀行能否申報破產債權?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3)所提示的內容,一般保證人丙公司能否行使先訴抗辯權?因主債務尚未到期,債權人C銀行能否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證責任?并分別說明理由。
(4)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D銀行能否將未得到清償的200萬元向管理人申報普通破產債權?并說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管理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規定,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不能撤銷。
(2)B銀行可以申報破產債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后,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視為已到期,取消了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后,債權人對連帶保證人可以直接申報債權進行追償。
(3)①丙公司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②C銀行無權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證責任。根據規定,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一般保證人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4)D銀行不能申報普通破產債權。根據規定,破產企業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企業要求清償,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
選自郭守杰老師的《習題強化班》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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