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CPA-經濟法《題分寶典》-債務人財產
努力不是為了超越誰,而是為了成為自己。在注冊會計師的備考路上,唯有付諸行動,才能體會到成功的喜悅。經濟法《題分寶典 》第十四講,將為大家解讀債務人財產的相關學習內容,希望大家通過本節學習,能夠對這部分考點掌握的更透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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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知識點1 債務人財產
【2015年·案例題】
A 公司因拖欠 B 公司債務被訴至人民法院并敗訴,判決生效后,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A 公司仍無法完全清償 B 公司債務。A 公司的債權人 C 公司知悉該情況后,于 2014 年7 月 30 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 A 公司的破產申請,A 公司提出異議:第一,A 公司賬面資產仍大于負債;第二,C 公司并未就其債權向 A 公司提出清償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斷其債權能否獲得清償。人民法院駁回 A 公司的異議,于 8 月 12 日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管理人接管 A 公司后,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發現如下事項:
(1)2013 年 6 月,D 公司向甲銀行借款 80 萬元,借期 1 年,A公司以其設備為 D 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D 公司未能償還,經 A 公司、D 公司和甲銀行協商,A 公司用于抵押的設備依法變現,所得價款全部用于償還借款本息,但尚有 14 萬元未能清償。
(2)2013 年 9 月,A公司向乙銀行借款 50 萬元,借期 6 個月,E 公司為此提供保證擔保。2014年2 月2日,A 公司提前償還借款。
(3)2013 年 11 月,F 公司向 A 公司訂購一批汽車零部件,合同價款 30 萬元,A 公司交貨后,F 公司一直未付款,獲悉人民法院受理針對 A 公司的破產申請后,F 公司以 30 萬元的價格受讓了 G 公司對 A 公司的 58 萬元債權,之后,F 公司向管理人主張以其受讓 G 公司的債權抵銷所欠 A 公司的債務。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1)A 公司就破產申請提出的兩項異議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2)甲銀行能否將尚未得到清償的 14 萬元向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并說明理由。
(3)對 A 公司提前償還乙銀行借款的行為,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說明理由。
(4)F 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其受讓 G 公司的債權抵銷所欠 A 公司債務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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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的基本規則
項目 | 內容 |
界定時點 |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
財產范圍 | 1、貨幣、實物、可用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 2、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 3、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 |
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的情形 |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
(二)收回權
對象 | 內容 |
出資人 | 1、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不得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
董監高 | 董監高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董監高獲取的以下收入,應認定為“非正常收入”: 1、績效獎金(普通債權) 2、普通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職工勞動債權;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普通債權) 3、其他非正常收入(普通債權) |
質物、留置物 | 管理人可通過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或解除財產上存在的擔保物權,且應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
(三)撤銷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 |
放棄債權的 | 可撤銷 |
無償轉讓財產的 | 可撤銷 |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 不論相對人是否知情,均可撤銷 因撤銷交易,債務人所產生的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 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擔保→可撤銷 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不可撤銷 |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 破產申請受理之后才到期的債務,提前到破產申請受理之前清償→可撤銷 破產申請受理之前已到期的債務→不可撤銷 |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不論是到期債務還是未到期債務),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債務人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可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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