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考點及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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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例題·單選題】根據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的是( )。(2016年)
A.申請仲裁
B.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
C.申請宣告義務人死亡
D.申請支付令
【答案】B
【解析】選項ACD: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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