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與合同法律制度(5)-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大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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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產的塔吊,但無力購買,遂請求丙公司購買并出租給自己。2020年4月1日,甲、丙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如下:丙公司購買乙公司生產的塔吊,價款500萬元;甲公司租賃該塔吊10年,年租金80萬元。
2020年4月10日,丙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丁公司借款1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利息10萬元在本金中預先扣除,丁公司實際支付給丙公司90萬元。為擔保該借款債權,丙公司以其一臺價值40萬元的車輛作抵押,丙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戊公司作為保證人與丁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但未約定保證方式;丁公司與丙公司、戊公司未約定擔保物權實現的先后順序。
2020年5月1日,丙公司將該抵押車輛交給辛公司維修。后來,因丙公司拖欠辛公司20萬元的倉儲費用,該車輛被辛公司留置。
丙公司和丁公司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后,丙公司未能清償借款。丁公司擬行使抵押權,發現該車輛已經被辛公司留置。丁公司主張就被留置車輛行使抵押權,理由如下:(1)辛公司留置該車輛,與其享有的倉儲費債權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辛公司無權留置該車輛;(2)即使辛公司有權留置該車輛,因抵押權設立在先,丁公司有權優先行使抵押權。
丁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戊公司抗辯如下:(1)該借款債權還存在抵押擔保,丁公司應首先行使抵押權;(2)對于抵押擔保不足清償的部分,由于在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方式,自己只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而非連帶保證責任。
在融資租賃期間,由于塔吊存在質量問題,吊裝的物品墜落并砸傷行人庚,甲公司被迫停產修理。在修理期間,該塔吊因遭雷擊全部毀損。庚請求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遭到丙公司的拒絕。
已知:甲公司和丙公司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對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等問題未作出明確約定。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該塔吊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拒絕向庚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說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張行使抵押權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5)丁公司主張行使抵押權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6)戊公司的抗辯理由(1)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7)戊公司的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1)該塔吊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甲公司承擔。根據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甲公司)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丙公司拒絕向庚承擔賠償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庚)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丙公司)不承擔責任。
(3)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為90萬元。根據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90萬元)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丁公司主張行使抵押權的理由(1)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在本題中,由于丙公司和辛公司均為企業,即使該車輛與倉儲費債權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辛公司仍可以行使留置權。
(5)丁公司主張行使抵押權的理由(2)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辛公司)優先受償。
(6)戊公司的抗辯理由(1)成立。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7)戊公司的抗辯理由(2)不成立。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選自郭守杰老師的《習題強化班》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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