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與合同法律制度(2)-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大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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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5日,機床生產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機床20臺,每臺20萬元。乙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欲向丙銀行貸款400萬元,并與甲公司約定:“僅在乙公司的400萬元銀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賬時,機床買賣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與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為丙銀行設定抵押。雙方簽訂了書面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獲得丙銀行發放的3個月短期貸款400萬元。6月17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履行機床買賣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為由拒絕。
2014年5月20日,甲公司與丁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機床5臺,每臺21萬元;甲公司應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機床,交付機床的同時,丁支付貨款。”6月20日,丁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擬從甲公司購入的5臺機床以每臺22萬元的價格轉售給乙公司。雙方約定于7月12日交貨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債權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償到期債務100萬元。甲公司遂將對丁公司的合同債權讓與戊公司用于抵債,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對。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機床,同時要求丁公司將貨款支付給戊公司。丁公司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機床。
7月12日,乙公司請求丁公司交付機床,丁公司無貨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購得機床5臺,共計花費120萬元。7月28日,乙公司請求丁公司賠償其另行購買機床多花費的10萬元。
9月16日,乙公司無法償還丙銀行到期貸款,丙銀行要求實現在乙公司房屋上設定的抵押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義務向乙公司交付機床?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與丙銀行之間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丁公司反對甲公司將債權轉讓給戊公司,該債權轉讓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丁公司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權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機床?并說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權請求丁公司賠償其另行購買機床多花費的10萬元?并說明理由。
(6)丙銀行要求實現抵押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并說明理由。
【案例10答案】
(1)甲公司無義務向乙公司交付機床。根據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在本題中,甲乙雙方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為“乙公司的銀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賬”,但乙公司的銀行借款于6月16日才到賬,不滿足雙方約定的條件,機床買賣合同未生效,甲公司無須交付機床。
(2)乙公司與丙銀行之間的抵押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3)甲公司對戊公司的債權轉讓有效。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生效。在本題中,甲公司向戊公司轉讓債權無須取得債務人丁公司的同意,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后,該債權轉讓即對丁公司產生法律效力。
(4)甲公司有權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機床。根據規定,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在本題中,雙方約定甲公司交付機床的同時,丁公司支付貨款。當丁公司拒絕支付貨款時,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停止交付機床。
(5)乙公司有權請求丁公司賠償其另行購買機床多花費的10萬元。根據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本題中,乙公司另行購買機床所花費的10萬元屬于因丁公司違約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有權要求丁公司賠償。
(6)丙銀行要求實現抵押權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根據規定,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在本題中,乙公司以房屋設定抵押時并未辦理抵押登記,丙銀行的抵押權未設立。
選自郭守杰老師的《習題強化班》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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