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與合同法律制度(1)-2020年CPA經濟法每日一大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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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曾任乙裝修公司經理,2013年3月辭職。5月8日,為獲得更多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蓋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訂立合同,購買總價15萬元的地板,合同約定,6月7日丙公司將地板送至指定地點,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內驗貨,地板經驗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對于甲離職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于約定日期將地板送至指定地點,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將地板以相同價格轉賣給甲,但要求甲為該筆貨款的支付提供擔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輛小汽車為甲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戊也為甲提供了付款保證,但未約定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保證,當事人亦未約定丁和戊分別為甲提供擔保的實現順序。
乙公司在未檢驗地板的情況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貨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擔保證責任,戊拒絕,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須先向丁實現抵押權;第二,戊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享有先訴抗辯權。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與甲的地板轉賣合同,將地板從甲處取回。次日,乙公司發現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約有1/3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貨。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簽訂的地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對小汽車的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3)戊關于乙公司必須先向丁實現抵押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戊關于其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享有先訴抗辯權的說法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其與甲的地板轉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6)乙公司發現地板質量不合格后,是否有權向丙公司要求退貨?并說明理由。
【答案】
(1)買賣合同有效。根據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2)乙公司取得了小汽車的抵押權。根據規定,當事人以交通運輸工具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如果當事人對擔保責任的承擔順序事先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執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當事人未約定擔保責任的承擔順序,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戊承擔保證責任。
(4)戊的說法不成立。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戊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5)乙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該合同。
(6)乙公司無權要求丙公司退貨。根據規定,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在本題中,乙公司在未檢驗的情況下直接向丙公司結清了全部價款,屬于怠于通知,視為標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乙公司無權要求丙公司退貨。
選自郭守杰老師的《習題強化班》
——以上注冊會計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張志鳳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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