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眾公司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人若軟弱就是自己最大的敵人;人若勇敢就是自己最好的朋友。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已更新,現在就隨小編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內容導航】
非上市公眾公司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第九單元 非上市公眾公司
【知識點】非上市公眾公司
非上市公眾公司
【考點1】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界定(★★★)(P233)
1.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概念
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2)股票公開轉讓。
2.向特定對象轉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后股東未超過200人的,不屬于非上市公眾公司,無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個月內將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核準申請。
3.股票公開轉讓
(1)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不論其股東人數是否超過200人,該公司均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2)申請公開轉讓之前,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3)申請公開轉讓之前,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4.向特定對象發行
(1)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的,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2)已經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時,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的核準。但是,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
【考點2】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P234)
1.特定對象的范圍
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只能是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定對象:
(1)公司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解釋】股票未公開轉讓的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第(3)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
2.公司決議
(1)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股東參與認購或者與認購對象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3.中國證監會核準
(1)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
(2)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
(3)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必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
【考點3】非上市公眾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P235)
1.發行條件
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的公眾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不特定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公眾公司申請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3)依法規范經營,最近3年內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2.股東大會決議
(1)股東大會就公開發行股票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應當對出席會議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東表決情況單獨計票并予以披露。
(3)公司就公開發行股票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投票的方式,公司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相關鏈接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并予以披露。
【相關鏈接2】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提供網絡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3.中國證監會核準
公司應當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但不限于:
(1)公開發行說明書;
(2)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3)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4)保薦人出具的股票發行保薦書;
(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
4.承銷
公眾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
5.保薦人
公眾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持續督導期間為公開發行完成后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6.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
(1)公眾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可以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也可以通過合格投資者網上競價,或者網下詢價等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
(2)通過網下詢價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的,詢價對象應當是經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的網下投資者。
【考點4】對非上市公眾公司的監管(★)(P236)
1.掛牌公司
根據中國證監會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
(1)精選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2)創新層、基礎層掛牌公司應當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3)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4)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掛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2.不掛牌公司
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不掛牌公司”),不得采用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份,也不得在未經國務院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轉讓股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發行股票。
山不辭土,故能成其高;海不辭水,故能成其深!《經濟法》需要記憶的內容非常多,如果考生們在考點理解上遇到了困難,不妨跟隨郭守杰老師的腳步一起學習,備考效率更高!點擊下方鏈接即可觀看免費試聽課程。
《經濟法》主講名師:郭守杰 主講班次:C名師高效班、D暢聽無憂班、逆襲提分班 名師簡介: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的實力派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追隨郭帥,笑過注會”。 |
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