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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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第五單元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知識點】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考點1】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界定(★★★)(P289)
1.重大資產重組的概念
重大資產重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所謂“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包括:
(1)與他人新設企業、對已設立的企業增資或者減資;
(2)受托經營、租賃其他企業資產或者將經營性資產委托他人經營、租賃;
(3)接受附義務的資產贈與或者對外捐贈資產;
(4)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重組辦法》。
2.重大資產重組行為的界定標準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3.指標計算
(1)購買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為準,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
但是,購買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營業收入以被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為準,資產凈額以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額和成交金額二者中的較高者為準。
(2)出售的資產為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與該項投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積為準。但是,出售股權導致上市公司喪失被投資企業控股權的,其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資產凈額分別以被投資企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以及凈資產額為準。
(3)上市公司同時購買、出售資產的,應當分別計算購買、出售資產的相關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較高者為準。
(4)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者相關資產進行購買、出售的,以其累計數分別計算相應數額。
4.重大資產重組的一般要求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2)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3)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4)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規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考點2】發行股份購買資產(★★★)(P291)
1.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的整合、轉型升級,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所購買資產與現有主營業務沒有顯著協同效應的,應當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經營發展戰略和業務管理模式,以及業務轉型升級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應對措施。
2.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3.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基本要求
(1)充分說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須經注冊會計師專項核查確認,該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4)充分說明并披露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并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
4.發行價格(2016年案例分析題)
(1)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市場參考價的90%。
(2)市場參考價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者1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5.股份轉讓的限制(2016年案例分析題)
(1)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③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考點3】重組上市(★★★)(P290)(2020年重大調整)(2015年案例分析題)
1.重組上市的界定標準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1)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2)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3)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4)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5)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上述第(1)至第(4)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2.重組上市的要求
重組上市除應滿足重大資產重組的一般要求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規定之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2)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4)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
【考點4】公司決議(★★★)(P293)
1.公司決議(2015年案例分析題)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3)交易對方已經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就受讓上市公司股權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薦董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可能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人應當回避表決。
(4)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外,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應當單獨統計并予以披露。
(5)上市公司就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應當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應當提供網絡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6)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
2.中國證監會的核準
中國證監會在發行審核委員會中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投票方式對提交其審議的重組上市(借殼上市)申請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2015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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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注會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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