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行紀合同、技術合同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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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委托合同、行紀合同、技術合同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20講 建設工程合同、貨運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技術合同
【知識點】委托合同、行紀合同、技術合同
委托合同
1.費用與報酬
(1)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3)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損失賠償
(1)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隨時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轉委托
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5.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6.隱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存在,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行紀合同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行紀合同。
2.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4.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5.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技術合同
1.委托開發
(1)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2)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3)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2.合作開發
(1)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
(2)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3)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
(4)當事人一方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專利;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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