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貸款和民間借貸合同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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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金融機構貸款和民間借貸合同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19講 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贈與合同、承攬合同
【知識點】金融機構貸款和民間借貸合同
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
1.利息
(1)自2013年7月20日起,我國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除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暫不調整外,金融機構其他貸款利率不再設上下限。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2.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
1.民間借貸的范圍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是否支付借期內的利息?
(1)根本未約定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張支付借期內的利息。
(2)約定不明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民間借貸的利率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逾期利率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借貸雙方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①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逾期利率與其他違約責任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5.利滾利
(1)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
(2)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民間借貸與買賣合同混合時的處理規則
(1)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2)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7.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原則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1)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2)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5)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6)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8.法定代表人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的責任
(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可以要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2)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可以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
9.互聯網借貸平臺的法律責任
(1)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
(2)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的,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10.民間借貸案件的管轄
(1)民間借貸屬于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1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一般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滿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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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講名師:郭守杰 名師簡介: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是學員公認的實力派經濟法考試輔導專家。 授課特點: 擅長以簡明的例圖、幽默的語言,把難懂易混的考點講解得透徹清晰、淺顯易記。被學員親切稱為“郭帥”。“追隨郭帥,笑過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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