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代位權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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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抗辯權、代位權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14講 抗辯權、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合同的轉讓
【知識點】抗辯權、代位權
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1】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解釋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債權人代位權
1.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合法;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1】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催促次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沒有就此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仍然構成懈怠。
【解釋2】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解釋3】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是否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限制。
3.代位權訴訟
(1)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3)如果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代位權訴訟的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4.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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