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免責和締約過失_2020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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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成立、免責和締約過失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13講 要約、承諾、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免責與格式條款、締約過失責任、合同
【知識點】合同成立、免責和締約過失
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1.實際履行原則
(1)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合同成立的地點
(1)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免責條款與格式條款
1.免責條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時,該條款無效。
(2)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4)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5)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締約過失責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2.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1)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違約責任產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締約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無效等情形;違約責任適用于生效合同。
(3)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可期待利益的損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賴利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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